【113/8/1】
一、應考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符合下列年齡資格之一及學歷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年齡
1.現役軍官四十五歲以下。
2.退伍未逾五年或曾志願入營經解除召集逾一年且未逾三年之後備役軍官:上尉四十歲以下;
中尉、少尉三十五歲以下。
3.未具現役或後備役軍官資格:二十歲以上,三十二歲以下。
(二)、學歷
1.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法學、司法、
財經法律、財金法律、政治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政治、行政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2.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與本考試所定國文(作文)與英文外之應試科目至少二科,每科至少修滿二學分
以上,有證明文件。
二、考試方式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採集體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得應第二試。
三、第一試應試科目
(一)憲法與行政法
(二)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三)國文(作文)與英文
(四)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五)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六)陸海空軍刑法與軍事審判法
前項應試科目國文(作文)與英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國文(作文)採申論式試題,
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
四、及格方式
(一)本考試第一試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依任用需求員額,酌增錄取名額,
但第一試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國文(作文)與英文」以外其他科目合計
成績未達四百五十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二)本考試以應考人第一試及第二試成績合併計算總成績,依任用需求員額擇優錄取,
並得視考試成績擇優決定備取人員,但第二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或備取。
第二試缺考者,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