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8/2】
一、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設三等及四等考試,為地方政府基層人力來源的主要管道,對基層業務的推展甚有助益。本考試自舉辦以來,即採分區考試、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共劃分為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桃園市、基宜區(包括基隆市、宜蘭縣)、竹苗區(包括新竹縣市、苗栗縣)、彰投區(包括彰化縣、南投縣)、雲嘉區(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市)、屏東縣、花東區(包括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15個錄取分發區。113年僅連江縣錄取分發區未提報本考試需用名額,第一試筆試在臺北、桃園、新竹、臺中、雲林、嘉義、臺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臺東、澎湖及金門等14考區同時舉行。
三等考試設59類科,四等考試設53類科,考試方式以筆試方式行之,但三等考試客家事務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公職建築師4類科、四等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採筆試與口試方式,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個別口試,其中客家事務行政類科以客語進行。另第二試口試於臺北考區舉行。
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二、特種考試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
設三等及四等考試,為離島地區基層人力來源的主要管道,採分區考試、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共劃分為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3個錄取分發區。113年為首次舉辦,僅連江縣錄取分發區提報需用名額,設馬祖考區。
三等考試設47類科,四等考試設42類科,均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個別口試,其中第二試口試於臺北考區舉行。
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