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8/2】
考選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發文字號:選特四字第1131500627號
主旨:舉辦113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及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8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各錄取分發區、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1。
(二)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發區、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2。
(三)前揭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用人機關如需臨時增列需用名額時,於典試委員會議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後,得增列需用名額。
(四)本2項考試各職缺之用人機關另公布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考試資訊/考試期日計畫表/113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113年特種考試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考試舉行相關事宜項下。
二、考試日期:
(一)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1、三等考試:113年12月7日(星期六)至9日(星期一)。
2、四等考試:113年12月7日(星期六)至8日(星期日)。
3、三等考試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公職建築師類科及四等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第二試口試預定於114年4月12日(星期六)舉行,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二)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
1、第一試筆試:113年12月7日(星期六)至8日(星期日)。
2、第二試口試:預定於114年3月15日(星期六)舉行,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三、錄取分發區及考區:
(一)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1、錄取分發區:分為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桃園市、基宜區(包括基隆市、宜蘭縣)、竹苗區(包括新竹縣市、苗栗縣)、彰投區( 包括彰化縣、南投縣)、雲嘉區(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市)、屏東縣、花東區(包括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及金門縣等14個錄取分發區。採集中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
2、考區:設置臺北、桃園、新竹、臺中、雲林、嘉義、臺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臺東、澎湖及金門等14個考區。應考人須自行擇定一錄取分發區,並於該錄取分發區所屬考區應試。另三等考試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公職建築師類科及四等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第二試口試於臺北考區舉行。
(二)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
1、錄取分發區:設連江縣錄取分發區。
2、考區:設馬祖考區,第二試口試於臺北考區舉行。
四、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113年9月10日(星期二)起至9月19日(星期四)下午5時止。
(二)報名收件截止日期:須於113年9月20日(星期五)前(含當日)繳交報名費;另經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提示「須繳驗報名相關表件」者,須於113年9月20日(星期五)前(含當日,郵戳為憑),以掛號寄出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未於期限內完成繳費、逾期寄件或未寄達者,考試報名無效,不得補件。
(三)報名郵寄地點: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四科。
(四)報名方式:
1、本考試一律採網路報名,應考人請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網址:https://register.moex.gov.tw;https://register.moex2.nat.gov.tw)報名。登錄報名資料前,請先詳閱應考須知。
2、網路報名登錄程序完成後,如經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提示「免繳報名相關表件」者,毋須繳交報名書表、身分證件及應考資格等書面證明文件,但仍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繳費,繳款證明由應考人自行妥善留存。應考人於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所填具之基本資料,將透過戶役政機關之資料進行檢核。
3、網路報名登錄程序完成後,如經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提示「須繳驗報名相關表件」者,請列印繳款單繳費或線上繳費後,務必下載列印報名表件,並附繳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證明、職業證書、工作經驗證明、報名費減半優待證明、應考權益維護措施申請表、姓名罕見字申請表及國民身分證影本等),於113年9月20日(星期五)前(含當日,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至指定地點,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或未寄達者,則考試報名無效,不得補件。
五、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
(一)本2項考試均分別依照「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特種考試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及「口試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應考人具該條例所稱後備軍人身分者,得以軍階及軍職年資,應性質相近之考試:
1、三等考試:曾任中尉以上三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得應未列舉限定院、系、組、所、學位學程名稱之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技術類別相當類科。惟考試類科應具有相關之職業證書、工作經驗或訓練,始得報考者,仍應符合該應考資格規定。
2、四等考試:曾任中士以上三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得應未列舉限定職業學校或相當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名稱之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技術類別相當類科。
六、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相關維護措施均依「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辦理。
七、本2項考試應考人,具有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或後備軍人身分者,其報名費用依規定數額予以減半收取,其餘均不予優待。
八、本2項考試各類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試題題型、成績計算、錄取方式與其他有關事項,均詳載於本2項考試應考須知。
相關檔案
附表一 113年地方特考各錄取分發區各等別類科暫定需用名額表